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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新闻来源: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   浏览次数:

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公共实训中心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规定(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是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公共实训中心)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护和维修是保证实习、实训、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应当秉承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及时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条  为了提高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重在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仪器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仪器设备以“故障维护”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为了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共公共实训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共实训中心是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为准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多媒体设备等维护和维修,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共享开放好、使用效益突出的实习、实训、科研和社会服务共用的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在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可分为大修、中修、小修等三种类型。

1.大修是指设备全部解体,修理基础零部件,更换或修复缺损的零部件,恢复和改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设备表面。

2.中修是指拆卸需要修理的部件,更换与修复磨损的零部件,经过研、刮、磨等以恢复规定的精度性能。

3.小修是指不属于大修、中修之列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大修和中修,应由相应管理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实训中心建立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处实训室等三级维护和维修管理体系,实行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制,保障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自修率、利用率及使用效益。

第九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相关职责分工。

1.公共实训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的登记与统计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实训中心实习、实训、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计划。

2.实训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属实训室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实训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技术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以提升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确保实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对保管的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及时维修故障设备,对不能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及时向实训处和公共实训中心报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要求,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并填写好维护和维修记录。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1.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润滑和干燥等。

2.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旋钮、开关等易耗件等。

3.仪器设备接线头的简单焊接、简单调校等。

4.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5.实验室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费时不多的,以及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范围。

1.不在维护保养范围的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等。

2.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无法满足需要,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改造的等。

3.确需有关部门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的计量、校验和标定等。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各实训室管理人员需制定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时间安排。严格按仪器设备生产厂家维护保养要求进行,如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无特别要求的,须每周一次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建立使用和维护维修档案,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实训室管理人员和实训处应及时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办理退货、赔偿、更换、修补或保养等手续。

第十四条  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一般性仪器设备故障,由实训室管理人员组织技术骨干进行维修;出现较大故障时,由实训处负责人填写《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实训室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并记录,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并组织有关力量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为了节约经费开支,对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以自修为主,确实无法自修时,经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公共实训中心以外专业人员维护和维修。自修工作进行较好的实训室或管理人员,在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费用超过其原值的50%时,原则上不再进行维护和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按正常程序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损坏时,按照公共实训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后,再按本管理规定申请维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申请维修时需填写《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明确故障发生原因,并及时提供相关教学任务书和日常使用记录等,不能出示以上材料者,其申请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审批程序。

1.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大修和中修,以及单次维护和维修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应由实训处负责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阐明维护和维修的事项理由,以及故障发生的原因,详细列出各类支出清单、技术要求和保修年限等,并填写《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公共实训中心财务部门审核→公共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

需在假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申报并作好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2实训室仪器设备因开发功能需要或提高配置需要增配附件时,应由实训处负责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阐明增配附件事项理由,详细列出各类支出清单、技术要求和保修年限等,并填写《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公共实训中心财务部门审核→公共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经财政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招标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需要长期持续的维护和维修,且维护和维修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整)的项目,应由实训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请公共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招标程序,签订维护和维修协议后实施。

 

第四章  验收交付

二十二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后,要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工作,注明设备故障情况、损坏日期、保修日期、修复情况、取回日期等主要内容,并跟踪维护和维修后的运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大修和中修,以及单次维护和维修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和因开发功能需要或提高配置需要增配附件,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完毕,由公共实训中心和财务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零星或急需维护,以及单次维护和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实训室管理人员自修,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完毕,由实训处组织验收,实训室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维护维修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及时提交公共实训中心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设备损坏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是实训教学的物质基础,是公共公共实训中心的重要财产。公共公共实训中心要专人专管,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设备如有缺损或遗失,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原因,填写“设备损失报告单”报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致仪器、公物损失的,按实物的招标合同价格照价赔偿并予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实训中,对于不遵守实训室规则,不听从教师指导,擅自动手损坏或有意动手损坏的,按招标合同照价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在实训中,确因实训仪器质量较差或设备老化,在正确操作中,造成损坏的,可不予赔偿。      

第三十条  在分组实训中,因教师疏忽或其它原因致学生在实训操作过程中损坏的,由参训单位酌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在演示实训中,教师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缺乏了解,而造成损坏的,应由教师负责自检,总结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实训教学工作,由参训单位酌情赔偿。       

第三十二条  教师借用仪器造成损坏或遗失的,要按招标合同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设备损坏应做好登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努力修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公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公共实训中心中心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

申请单位

 

实训室名称

 

服务专业

 

管理教师

 

联系电话

 

事项理由

维修内容

(可另附清单)

 

分管领导

意见

 

中心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2

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公共实训中心中心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登记表

参训单位

 

实训室名称

 

设备价值

价值

 

管理教师

 

联系电话

 

事项理由

损坏情况

(可另附清单)

 

分管领导

意见

 

中心领导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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